廣州越秀區(qū)債務起訴勝訴律師;白云區(qū)借款合同訴訟律師執(zhí)行財產 

概述:陳律師電話:18620925766;微信號:chen21070529 ; QQ:522-5429-47。陳律師是廣州市專業(yè)加盟合同糾紛、解除加盟合同、退加盟費、公司股權糾紛、公司破產清算、夫妻個人或共同債務糾紛、個人債務糾紛律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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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區(qū)域:
廣東
來源:
  • 個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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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14401201311015170
執(zhí)業(yè)機構:
  • 廣州盈科律所陳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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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620925766 陳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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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律師電話:18620925766;微信號:chen21070529 ; QQ:522-5429-47。陳律師是廣州市專業(yè)加盟合同糾紛、解除加盟合同、退加盟費、公司股權糾紛、公司破產清算、夫妻個人或共同債務糾紛、個人債務糾紛律師,貨款借款合同律師,特擅長民間借貸糾紛,連帶擔保人償還債務糾紛,股東出資不實起訴追討,轉讓股權糾紛訴訟律師. 北京市盈科(廣州)律師事務所地址:廣州市天河區(qū)珠江新城冼村路5號凱華國際中心7、8、9層,地鐵:5號線獵德站、APM線花城大道站,公交18、293、886路至冼村路南站。 

可以委托律師代查對方財產,包括:對方賬戶金額、房產信息、車輛信息、公司等,可申請法院查封對方財產便于后期執(zhí)行;

某區(qū)法院日前對一起擔保糾紛作出判決,駁回了原告黃某要求被告李劍明承擔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。
  2015年6月1日,陳某向黃某購買鋼材時,欠下鋼材款計人民幣8萬元,陳某為此寫下一張欠條給黃某,上面載明“欠款在2015年6月30日前還清”,李劍明為這筆欠款作了擔保,他在欠條上寫道:此款在約定的時間內歸還,未能歸還由本人付款。之后,陳某付給黃某人民幣4萬元后,余款一直未還。為此,黃某多次找到李劍明,要他承擔責任,并將陳某和李劍明兩人告上法庭。
  法院審理后認為,陳某為該欠條實際人,負有歸還欠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給原告的義務。遂判決由被告陳某歸還原告黃某的欠款及利息,駁回原告要求被告李劍明承擔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。
  說法:被告李劍明在欠條上簽名作擔保時,注明“此款在約定的時間內歸還,未能歸還由本人付款”的行為,符合《擔保法》第17條有關一般保證的規(guī)定。由于被告李劍明與原告黃某未約定保證期間,根據《擔保法》第25條“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,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。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(guī)定的保證期間,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,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”的規(guī)定,李劍明的保證期間為2015年6月30日至12月30日。由于黃某未在六個月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,因此,李劍明已免除了保證責任,原告主張的李劍明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訴求不再受法律保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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