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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階段

1、起訴階段的期限是1個月。重大、復雜案件,可以延長半個月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,改變管轄的,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。

2、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(guān)補充偵查的案件,應當在1個月以內(nèi)補充偵查完畢。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。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,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。

3、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,在7日以內(nèi)。被不起訴人對依據(jù)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,在7日以內(nèi)。

刑事案件偵查羈押階段

1、拘留(最長37日):

(1)公安提請檢察院批捕時間為3日,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-4日。

(2)對于流竄作案、多次作案、結(jié)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,公安提請檢察院批捕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。

(3)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(guān)提請批準逮捕書后7天內(nèi)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決定。

2、逮捕:

(1)對犯罪嫌疑人的逮捕不得超過2個月。案情復雜、期限屆滿不能終結(jié)的案件,可以經(jīng)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。

(2)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(guī)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(jié)的,經(jīng)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,可以延長二個月。

①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(qū)的重大復雜案件;

②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;

③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;

④犯罪涉及面廣,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。

(3)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,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(guī)定延長期限屆滿,仍不能偵查終結(jié)的,經(jīng)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,可以再延長二個月。

(4)在偵查期間,發(fā)現(xiàn)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,自發(fā)現(xiàn)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(guī)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。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、住址,身份不明的,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,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。對于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實、充分的,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。

四、刑事案件審判階段

一審(1個月,至遲不得超過2個半月)

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,應當在受理后1個月以內(nèi)宣判,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。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(guī)定情形之一的,經(jīng)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,可以再延長1個月。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,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。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,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,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。

2、二審(1個月,至遲不得超過2個半月)

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、抗訴案件,應當在1個月以內(nèi)審結(jié),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。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(guī)定情形之一的,經(jīng)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是決定,可以再延長1個月,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、抗訴案件,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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